《纳闽商业活动税法令1990》(LBATA)——自保公司税收安排
《纳闽商业活动税法令1990》(Labuan Business Activity Tax Act 1990,LBATA,最新修订Act 833/2021)于1990年施行,由马来西亚财政部、内陆税收局与Labuan FSA共同执行。
与自保公司相关的税收安排:
一、纳闽实体(含自保公司)从事贸易活动,按经审计净利润的3%征税;非贸易活动免税。
二、原"每年固定缴纳2万林吉特"的税收选项已于2019年1月1日起废除。
三、享受3%低税率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在纳闽拥有足够的本地雇员与营运开支),否则按24%标准税率征税。
四、自保公司另可依第3A条选择改按《1967年所得税法令》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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