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令2010》(LFSSA,Act 704)——自保保险业务监管框架
《纳闽金融服务与证券法令2010》(Labuan Financial Services and Securities Act 2010,LFSSA,Act 704)于2010年颁布施行,由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Labuan FSA)负责执行,是纳闽国际商业金融中心(IBFC)金融业监管的基本法。
与自保公司相关的核心规定:
一、第七部分(Part VII)确立保险业务监管框架。第101条定义纳闽自保保险业务:承保对象限于关联公司、联营公司或经Labuan FSA批准的其他主体的风险。
二、第102(1)条规定自保公司须取得Labuan FSA颁发的牌照方可在纳闽经营自保保险业务。
三、伊斯兰自保(takaful)业务对应由《2010年纳闽伊斯兰金融服务与证券法令》(LIFSSA 2010)第77(1)条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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