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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Insurance Act 1966)——自保保险人发牌与监管基本法

1966年01月01日

作者:中国自保网

来源: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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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保险法》(Insurance Act 1966,第142章)于1966年颁布,现行版本经多次修订(如2013年第11号修正法),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负责执行。

与自保公司相关的核心规定:

一、牌照类别。第8条规定MAS可将保险人发牌为直接保险人(direct insurer)、再保险人(reinsurer)或自保保险人(captive insurer)三类;第8(3)(b)条授权MAS对自保公司申请人设定财务要求。

二、未经MAS批准发牌,任何主体不得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业务,自保公司仅可承保母公司及集团关联企业的风险。

三、持续监管。自保公司须按《保险法》设立保险基金,提交年度报告与经审计财务报表,MAS对持牌自保公司享有广泛的检查与监管权力。

官方文本:https://sso.agc.gov.sg/Act/IA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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