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税务(修订)条例》——专属自保公司离岸风险业务利得税减半至8.25%
《2014年税务(修订)条例》(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Ordinance 2014)修订《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4B条,于2014年刊宪,优惠追溯至2013/14课税年度(2013年4月1日)起适用。
核心内容:
一、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经营离岸风险保险业务所得的应评税利润,按法团利得税率的一半(即8.25%)课税,是香港吸引自保公司落户的核心税收优惠政策。
二、2021年3月19日生效的后续修订将8.25%优惠税率扩展至更多保险相关业务。
三、需要注意的是,受OECD BEPS 2.0全球最低税改革影响,跨国集团在港自保公司的实际税负需结合集团在港整体有效税率评估。
条例文本:https://www.ird.gov.hk/eng/pdf/iro/gazette/ord_112_3_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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