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海事保险人及专属自保保险人)规则》(第41U章)——风险为本资本制度下的自保公司资本规定
《保险业(海事保险人及专属自保保险人)规则》(Insurance (Marine Insurers and Captive Insurers) Rules,第41U章,2024年第65号法律公告)由保险业监管局依据《保险业条例》订立,于2024年7月1日施行。
核心内容:
一、在香港保险业风险为本资本(RBC)新制度下,为海事保险人及专属自保保险人设立专属的简化资本制度,资本要求按净保费或有关未决申索以简化方法计算,大幅降低自保公司的合规复杂度。
二、专属自保公司的资本基础下限维持为200万港元不变。
三、配合RBC制度,自保公司另获多项监管宽免,包括豁免在香港维持资产、豁免委任核证精算师、管控要员任命仅需事后通知等,体现香港对自保业态的友好监管取向。
官方文本:https://www.ia.org.hk/en/legislative_framework/overview/files/es220242818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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