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忘记密码?

立即注册
《保险业条例》(第41章)——专属自保保险公司发牌与监管基础

1983年06月30日

作者:中国自保网

来源:香港保险业监管局

微信扫一扫,分享给好友
二维码
关闭

《保险业条例》(Insurance Ordinance,第41章)于1983年制定(原名《保险公司条例》,2015年更名),是香港保险业监管的基本法例,由保险业监管局(IA,原保险业监理处OCI)负责执行。

与自保公司相关的核心规定:

一、法律定义。条例第2(7)条为专属自保保险公司(captive insurer)下法律定义:仅可承保与其所属同一公司集团内各公司相关的风险,不得承保集团外第三方业务。

二、发牌条件。第6、8条规定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须经保监局授权。专属自保保险公司的最低实缴股本为200万港元(一般保险人为2000万港元),并须满足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董事及管控要员适当人选(fit and proper)等要求。

三、持续监管。持牌自保公司须每年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偿付能力申报,重大股权变动、董事及管控要员变更须按条例要求报批或通知保监局。

官方文本: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1

报告价格
¥

元
我要购买
我要购买 ✕

姓名:

手机:

备注:

提交后,工作人员会及时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