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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引起国际自保及其母公司税收合规性忧虑

2016年10月29日

2015年世界经合组织(OECD)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策略正在全球范围内被采用。许多公司正在处于准备阶段,其未来对自保市场的冲击引起广泛忧虑。 


世界经合组织税收政策和管理中心总监Pascal Saint-Amans在近期路透社的采访中提到,世界经合组织正在与全球96个国家进行谈判,到2017年,世界主要发展中国家将获得相关工具,包括税收刺激和转移定价文件等内容。这些工具将直接链接到参与国内含框架中,这意味着很快世界范围内将无法逃避BEPS的监管。


世界所有金融和非金融企业都将遵从这一政策,自保公司将独自面对挑战。对于自保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转移的经济原理

        --  决策和风险管理的公司治理

        --  风险定价和资本合理性

        --  自保筹建和业务的实质性

        --  文档要求


互联网上许多出色的白皮书对上述问题、他们的影响和如何遵守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描述,如近期出版的怡安领导力白皮书。


全球现有大约7000家自保公司,需要执行2009年欧盟偿二代指令和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2015年申请报告中的相关规定以及自保公司监管条款。世界经合组织的BEPS准则中的最后执行计划部分指出自保公司具有成为税收规避工具的可能。


当前经合组织的BEPS准则并不适用自保公司(仅有极少例外),主要是因为自保公司主要用于母公司风险管理载体,而并非承保商业风险。因此,在制订偿二代准则和68个现有自保集聚地主要监管规定时,采用了合理性原则,大多数自保公司仅以的类别、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分类。这些自保公司大多仅承保母公司风险或母公司关联企业风险如分包商、员工或客户的风险。


多数自保公司并不承保行业风险,承保业务数量不大。这导致经合组织BEPS规则建议从经济角度,应外包此类业务而非增加正式员工数量。执行BEPS行动指引一方面将导致自保公司数量下降,另一方面将驱使自保公司保费流向非传统风险转移市场如ILS(保险连结证券)。


另一个敏感问题是自保公司主要由其非金融企业的母公司而非商业保险公司拥有。国际保险监管官协会采用以下观点,“自保公司董事会应聚焦自保公司自身风险。自保公司的风险容忍度取决于母公司提供的资本及其所提供的风险。”这与经合组织BEPS规则要求自保公司采用适当性原则和等距离原则相矛盾。近来,经合组织呼吁给予自保公司在偿二代下的地位。


自保公司目前最明智的方法是与母公司紧密合作,以使BEPS将其视为企业集团的一部分。也许数据是自保公司最大的资产,健全的IT系统可使自保公司报告可信数据以提升关键领域的合规性支撑。


来源:blog.euroba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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